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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管理:在正当性与权利间找平衡
2003-10-13 11:16 作者: 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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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透视:城市养狗管理规定

  城市管理千头万绪,大到城市整体的规划、安全、设计、施工,小到一个早点摊的摆放,一片积水的及时处理,甚至是小猫、小狗们要走什么路,坐什么车,无不在城市管理的考虑之列。而城市管理无小事,稍有不周就可能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影响到一个城市的正常运转,触发各种权利、利益之争。为此,管理者在制定城市管理规则的时候就不能不瞻前顾后、综合协调,充分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平衡各方面的需求,以使城市走上良性运行的轨道。

  本期主持人:秦平

  本期特邀嘉宾:
  朱伟一 证监会规划发展委员会委员
  殷蕾 法制日报社编辑
  徐爱国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何兵 法学博士

  新闻背景 城市管理的难题:养狗

  养狗说起来是居民生活中的小事,如今却成了各大城市管理中的难题。小小宠物爱者有之、恨者有之,利益关涉、切肤有感,以致向来严肃公正的法律不得不屈尊居间调节。

  去年年底,苏州市出台的犬类管理办法不但规定了重点限养区域,而且还规定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获取居住地周边相邻4户以上居民的同意,居住多层住宅的,应当征得本单元半数以上居民同意。

  今年7月初,在广东省人大召开的爱国卫生条例立法听证会上,为小狗争取权利的呼声成了主流,以致立法者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立法思路,调整有关的法律规定。

  8月1日,北京市有关部门就《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公开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虽然仅是一个草案修改稿,但它的出台也十分艰难,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称,为了使该法规能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的利益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有关部门多次以座谈会、书面、电话的形式向各方征求意见,很多条款一改再改。

养与不养之辩

  养狗不代表爱护动物的狗道主义

  朱伟一:以前我们批评西洋人爱狗胜于爱自己的同类———这就是所谓的狗道主义。没有想到,今天在东方文明的古都北京,养狗也是蔚然成风。但养狗肯定是有碍观瞻的,而且给其他居民造成不便和不安。如果不是这样,长安街上为什么不许遛狗?学校、商店、医院为什么不许狗进入?如果您自家有豪宅,有很大的院子,那您关起门来养狗,养多少条狗同志们都没有意见。但北京的养狗人大多没有这个条件,大狗小狗都要出来与人争抢绿地,争抢空间。在一个人尚且要实行计划生育的城市,狗却大行其道,四处乱跑,于理似有不通。

  狗会伤人,为此,维也纳的狗虽然可以上汽车,进地铁,但不管是大狗还是小狗,出门便要戴嘴罩。有人会说狗咬人的概率很小,概率小也是有风险。有什么理由要求大多数不养狗的人来承受养狗人带来的风险?

  不错,西洋人是在城里到处养狗,但这并不说明城里养狗是先进文化,西洋人也有许多陋习。西洋人城里人养狗就好?我不敢说城市居民养狗代表落后文化,但我敢肯定养狗不代表先进文化。养狗也不代表爱护动物的狗道主义,城里人养狗却让狗过着一种很不正常的生活。城里的养狗人是真爱狗吗?恐怕不是。真正爱鸟的人是不会把鸟关在鸟笼里的。

  法学界有一个学派,说是法治本土化———意思就是法律、法治也要符合中国国情,也要讲中国特色。很好,所以养狗也要讲中国国情?中国地少人多,到处是人如潮,花如海,连养孩子都要计划生育,现在反倒要为狗让出空间,这算什么狗道主义?养狗就要学外国的了?说到底,对许多人来说,中国特色只是一个借口,但凡国外有好的东西而我们又不愿学,我们就要大谈特谈中国特色。反之,国外有坏的东西我们又很想效尤,我们就绝口不提中国特色,甚至不提我们赖以抗衡西方文化的亚洲文化。日本城市居民养狗吗?新加坡城市居民养狗吗?没有。

   狗是无辜的问题出在人身上

   殷蕾:小狗汪汪们肯定没有想到,有那么多的人反对在城市中饲养它们,理由吗,不外乎是养狗扰民、咬人、不卫生、传播疾病,这会儿又出了小狗占用人类有限的资源和空间一说。说实话,对此类观点,窃以为不敢苟同,虽然我家里并没有养狗。

  先说扰民。狗之所以被认为扰民,大概是因为它们要叫,且狗的叫声一般都很大。但是话又说回来,汽车的噪音、建筑工地的噪音、人的大声喧哗,哪个也不比狗叫的动静小啊,凭什么就许他们“叫”,不许狗狗们叫。而且,也从来没听说有哪只狗一天到晚不停地叫的。如果真有这种情况,有关管理部门还可以禁止此家在此地养此狗。

  再说咬人,戴上嘴罩不就行了;不卫生,那就常洗澡,拉在外面的粪便主人要随时清理;传播疾病,那就定期打预防针。至于小狗占用人类有限的资源和空间一说,就更站不住脚。城市禁养大型犬类,京吧一类的小狗不可能占很大空间,并且,养狗的人家毕竟是少数。另外,现在政府的经济政策是刺激消费、拉动内需,养犬也是消费的一种呀。正因为有了养犬一族,城市里出现了宠物医院、宠物食品生产公司、宠物用具生产公司,甚至还有宠物婚姻介绍所。小狗们不仅没有浪费资源,无形中还为人类提供了许多就业机会。

  我估计,凡是提出禁止养狗的,十有八九自己没养过狗,他们不了解狗给那些孤独的老人、寂寞的孩子和千千万万的养犬户们带来了怎样的欢乐。人与动物本有着天然的情感,小孩子们都喜欢动物,就是这种天性的自然流露。而成人们在城市的钢筋水泥丛林里生活久了,就离这种天性越来越远了。城市里养狗的确带来某些不便,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某一事物有其不足之处就群起而攻之进而消灭之,就像汽车会造成空气污染、有噪音、挤占公共空间、造成交通事故而我们不能销毁汽车回到牛车时代一样。我们为什么不能以一种平常的心态看待这一问题呢?其实,那只不过是一个小小的生命———一只小狗而已。是生命就要吃喝拉撒,和我们与我们的孩子一样。孩子淘气,他的家长要管教他,孩子闯祸,家长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小狗“淘气”,它的主人就应管好它,小狗闯祸,狗的主人也应承担责任。因此,禁养派提出的问题并不是出在狗的身上,而是出在人的身上,是我们目前对狗的主人的管理不到位造成的。

  北京和其它的一些城市都在制定养犬方面的管理规章,这是一个好的开头。但仅有规章是不够的,关键是要把它执行好。执行不好,规章就是一个摆设,禁养和饲养的争论就不会停止,各类矛盾冲突仍会层出不穷。

法律关系之辩

  三方权利一个都不能少

   徐爱国:后SARS时代,许多问题旧话重提,养狗风波也许是其中之一。当我们把养狗纳入到法律轨道的时候,我们自然就要考虑涉及到狗的各方权利,概而言之,此类权利有三,一是养狗人的权利,二是反对养狗人的权利,三是狗的权利。

  一个传统自由主义者的口号是:只要我不侵犯他人的权利或者利益,我就有做任何事情的权利。因此,只要我有钱,只要我有闲,只要我愿意,我就有权利养狗。但是,自由主义有它的界限,狗吠产生了噪音,狗屎发出了臭味,狗急了还要跳墙,狗的所作所为可能会发生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受害者或者潜在的受害者就有权利反对养狗,因为狗主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侵犯了反对者的权利。于是,在没有国家权力介入之前,因狗而生的法律关系有二,一是私害,或者称相邻关系,二是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

  当狗的行为不仅仅是狗主人个人行为的时候起,当狗的行为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时候,养狗和反对养狗就成了一个社会问题,各地的养狗条例浮出水面。关于狗的法律就开始从私法的领域进入到公法领域,行政法律事前规制优先于民法的事后补救。原来养狗者与反对养狗者的权利冲突没有消失,而且在此基础上还产生了政府与养狗者的法律关系。如果政府真的是协调养狗者与反对养狗者的利益,如果政府真的是为了公共社会利益,政府的行为肯定是值得称赞的,反之,如果政府另有目的,比如放宽限制加大处罚力度以补贴政府家用,那么单行条例本身就动机不纯。

  养狗人养狗的充分理由是人有权利,狗同样有自己的权利,因为人与动物有着生物学上的生态平衡关系。但问题是,在决定养狗的时候,养狗人问过狗没有:你愿意让我来养吗?什么时候狗成了温驯的动物?比起天性凶残的野生动物来说,狗主人的注意程度要低得多。西方的狗退化了,中国的狗也许正在退化之中,可以想象,当更多的狗成为人的宠物的时候,当人的行为改变了狗的习性的时候,狗不再是狗了,因为不会狂叫的狗能够算狗吗?我同情狗,我认为,把狗当宠物来养,并不是对狗的“人文关怀”。

  最后的结论是,为了公共的利益,应该对养狗做出严格的限制和较高的门槛,因为其中的前提是:既然养狗人能够养得起狗,就应该承担起较高水平的养狗责任;如果养不起,那么就到动物园看看狗就可以了。

  养狗占用了公共资源

  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多来自于对资源的占有。城市的各种公共设施、公共空间,诸如道路、草地、公园、楼房电梯、公交工具、餐饮娱乐服务等等都是人们共享的社会公共资源。社会资源有限,而每个人又都希望能享有更多的资源,这就存在一个资源合理分配的问题,养狗的问题实质上就是一个狗怎样合理占有社会公共资源的问题,养狗的人比不养狗的人占有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因而产生了纠纷,所以法律要进行规范,各地要出台各种有关养狗的法规。

  养狗还是不养狗,这是个人的喜好,不同的人立场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也不相同,赞成方和反对方都可以举出一大堆相当正当的理由,所以养与不养也没有一个让所有人都信服、认可的公理。对这样一件无法公断的事情,法律却要居间调节,却要努力平衡各方的利益,这就涉及到了立法的技术问题。既然没有一个实质正当性的标准,那么就应该采取更多的程序正当性标准,投票、听证这些都属于程序正当化的方式,政府在制订有关限养的法律时,更多地听取各方的意见,扩大民主参与的范围,有利于法律的公正。

  养狗收费是合理的,因为城市公共资源有限,养狗占用了公共资源,当然应该收费。而收多少适当呢?需要进行科学的分析、论证、计算、比较,要看城市居民的整体收入水平,要看城市各方面的管理费用,要合算养狗究竟占有多少城市公共资源。因为养狗登记费和每年的年检费不是一种惩罚性的收费,所以不能订得过高,订得过高会导致较多的人非法养狗,从而引发执法上的难题。很显然的,如果依法行政,对那些无证的“黑狗”就要进行处理,而这些狗又是养狗人的私人财产,对私人财产进行处理要走合法的程序,必然要提高执法的成本,成本过高使法律执行起来有困难。而法律得不到实施必然有损于法律的尊严。所以合理收费是限养法规得到很好实施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说到要用周围人投票的方式来决定某人是养狗还是不养狗,我以为这缺乏合理性,难以另人信服,它是对民主规则的误用,养狗毕竟不是用投票就能解决的问题。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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