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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第一次进入我国立法程序
2003-06-18 11:46 作者: 曹丽辉 

  最近,本报报道的几起性骚扰官司都引起了读者的热烈关注:武汉教师性骚扰案成为我国第一例性骚扰胜诉案件;北京首例性骚扰案仍在艰难的进行过程当中,一时间性骚扰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报记者从全国妇联获悉,性骚扰将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法律起草工作已经正式启动,为此记者昨天在北京专访了全国妇女联合会副局级巡视员徐维华。

  全国妇女联合会副局级巡视员:徐维华立法保护妇女性权利性尊严

  记者:《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工作是否已开始?修改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徐维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工作三天前已经正式启动,由十几位法律专家和妇女问题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将在半年内,对原有《妇女法》进行五方面的修改。一是社会政治参与方面,二是劳动权益方面,三是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四是性骚扰方面,五是社会保障方面。

  这五个方面中性骚扰是新增加的,其他四方面都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补充修改。但是,性骚扰是否要加入《妇女法》的问题,很早就曾被提出过,但由于当时种种原因,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最终还是被搁置了。这次修改《妇女法》再次把性骚扰问题提出来,并列为重要方面之一,就是要弥补我国在这个问题上的立法缺陷,真正用法律的形式来保护妇女的性权利和性尊严。

  有待立法明确界定性骚扰

  记者:此次把性骚扰加入新法中,是因为近年来性骚扰的现象越来越多吗?

  徐维华:性骚扰在两性社会里本身就存在,只是过去人们尤其是女性羞于提到“性骚扰”这种字眼,社会也不愿触动这个问题,现在能够公开地谈这个问题,被骚扰的受害者也敢于走上法庭,都是因为现在社会文明程度提高,思想开放程度提高,尤其是妇女的女性意识和法律意识觉醒了。有人关注,有人披露,所以给老百姓的感觉就是性骚扰的事情越来越多了。

  现在,人们基本上都能理解像强加的性要求、身体的触摸、言语的挑逗等等属于性骚扰,但有些像讲黄色笑话、发黄色短信等不直接的行为,是否在心理层面上构成了对女性的性骚扰,这还有待此次立法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立法应规定举证责任

  记者:性骚扰立法重点会放在哪几个方面?

  徐维华:如何举证将是立法过程中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技术问题。由于性骚扰一般发生在不公开、私密的情况下,很多都是两个人单独相处的时候,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造成即便是告上法庭也很难取证。所以,从这个实际情况来看,立法的时候应该考虑如何规定举证的责任,不仅受害人负有举证的责任,实施性骚扰行为的一方也应该有责任举证。

  另外,我认为,女性自身在主张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应该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如果一旦有性骚扰的事情发生,在自我保护的同时也要有意识地保留证据,这样以后不管是向妇联投诉还是向法院起诉才能更有利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而且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立法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到惩罚性赔偿,应该采取巨额经济赔偿,要罚到性骚扰实施者怕,以更好地制止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记者:性骚扰给女性造成的伤害应该怎样尽量减少?

  徐维华:性质恶劣的性骚扰一次就能够给女性造成终身伤害,伤害的结果是受害者无法正常工作、生活,无法正常面对自己的婚姻和家庭。

  但是,除了法律的制裁、舆论的谴责以外,社会还应该对性骚扰的受害者多一分理解,在受害者寻求帮助的时候多一分支持。比如,受害者在向法庭举证的时候,非常需要有知情人为她出庭作证,但知情人由于怕受到打击报复而不敢站出来说话。还有受传统观念影响,有的人就认为发生了性骚扰,肯定就是受害者自己穿着暴露、举止轻浮,让人想入非非,把责任全都推向了受害者。所以,很多女性在被性骚扰过程中自身性权利和精神上受到伤害之后,还要承受来自社会的各种眼光各种压力,这些压力就给女性造成了二度伤害,伤害的程度可能还更深。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年底前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关于性骚扰立法工作,记者还采访了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

  她告诉记者,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工作已经正式启动,由于时间紧迫,起草小组将在半年内完成全部修改工作,并在年底前把草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审议。此次把“性骚扰”加入《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小组将会参考国外类似法律的规定,结合中国国情特点,在定义、举证、赔偿等关键问题上尽可能地给予明确的规定。

  目前无良方证实性骚扰行为

  她指出,性骚扰立法的难点是举证,由于性骚扰只是在语言和身体动作上实现,并没有造成发生性行为的事实,对受害人的身体没有形成什么真正的伤害。而且,性骚扰的证人由于种种原因很难找。因此,目前并没有科学的方法来证实性骚扰行为。

  对于近日出现的几起性骚扰官司,巫昌祯认为,武汉教师之所以能够胜诉,就是因为证据充足。根据我国法律的特点,没有证据根本打不赢官司。而正在进行过程中的北京首例性骚扰案,从案情上讲应该属于非常严重的性骚扰,不仅使受害者身体精神都受到严重损害,还干涉了受害者的生存权、就业权。她建议,受害者还是应该尽可能多地寻找有利证据。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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