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喜欢养狗的刘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爱犬刚出门就将一位男士撞倒,因此还惹上了官司。记者昨天(8.24)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刘女士赔偿受害人白先生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21900元。
去年8月17日早晨,白先生带着一条宠物犬经过刘女士家门口时,因刘女士未能控制住自家的狗,导致狗跑出大门将白先生撞倒。后白先生被医院诊断为压缩骨折,休息了四个月,白先生为此支付医疗费3000多元。伤残程度被鉴定为十级,赔偿指数为10%。其残疾者生活补助、交通、误工等其他合理费用损失共计1.5万多元。同月,白先生与出租汽车公司解除了营运承包合同。
去年12月,白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刘女士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6万多元。刘女士则认为白先生是被他自家的狗撞倒的,所以不同意诉讼请求。今年3月一审法院判决后,白先生和刘女士都不服,分别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认为,刘女士养的狗致伤白先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白先生因此所受的损失。她上诉提出白先生也有过错,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所以不支持其要求白先生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的上诉主张。白先生因狗致伤所产生的医药等费用应由刘女士赔偿。另外,白先生损失的2900元承包金是因伤误工造成的,所以刘女士也应赔偿。但白先生上诉要求刘女士赔偿其因解除承包合同而损失的车辆磨损费,因未能充分证明其无法继续开出租及受伤与解除承包合同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不支持其上诉主张。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