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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这也是人性化的一个举措。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靠自觉,社会也应当对婚检多做些宣传,告诉大家要对别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因为这个问题实际上还是与个人的利益最为密切。 由于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底包括哪些疾病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新条例对婚检不再做硬性规定,事实上在婚姻登记时结婚的决定权更多地掌握在结婚双方的手中。我个人认为,我们的登记条例应该充分考虑到双方相爱的事实,在双方知情、双方愿意、采取必要预防措施(比如限制生育)这三个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以允许他们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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