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种在香港地区推销的外资保险公司保单,据说回报率和保障额度大大高于内地保险公司的保单;国定假日,更是“地下保单”签单的高发时段,为此,财智提醒市民———李先生邂逅香港代理人
经常往返沪港两地的李先生告诉记者,他在香港期间曾经碰到过当地的一位保险代理人,称可以为他购买在香港地区开业的外资保险公司的保单,回报率和保障额度大大高于内地保险公司的保单。李先生对这类俗称“地下保单”的保险早有耳闻,他担心保单的合法性和理赔问题。 代理人告知,保户完全可以相信保险公司的诚信,因为类似保单的签订正呈现出扩张的趋势。代理人说,保险公司与内地的医院一般有合作关系,如果患病只要到指定医院诊治,保留收费发票即可。至于保险的利益,投保321美元就可以得到3万美元的赔付,而且还有7.25%的年利率。与国内保险公司消费型的意外险150元赔10万元相比,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 代理人言之凿凿:“你购买了我的保单,我就会是你终生的朋友,理赔问题会通过银行汇款来解决,或者我们可以提供你来港的免费机票。” 国庆节快到了,李先生又要去香港,他在考虑是否要去找一下那位看上去很值得信任的香港代理人呢?其实,经常来往于沪港两地的商业人士有近一百万,其中为数不少是上海常住居民,有着类似李先生遭际的人士不在罕见,国定假日是“地下保单”签单的高发时段。为此,记者觉得有必要提醒市民,慎购“地下保单”。 何谓“地下保单” 究竟什么是“地下保单”?“地下保单”与“走私保单”有什么差别?专家解释说,未经中国保监会许可,香港保险公司或者在香港展业的外资保险公司通过种种渠道在中国内地市场开展保险业务,销售并签订的各类寿险保单就是“走私保单”。但如果双方在香港签单,则属于规避法律行为,签订的保单只能说是“地下保单”。这在法律上有两个难点,一是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很难界定;二是投保人可以以“无知”规避法律的追究。 “地下保单”常见于珠江三角区,而近年来,不只是南方城市,即使在北京、上海,也同样出现了走私保单。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一位资深教授经常在香港访问,对在港保险公司的情况非常熟悉。据他掌握的数据资料,在港寿险公司大约有1/3的保单销售于内地市场,而这些外资保险公司迄今尚无一家获准在内地营销。 理赔有点不放心 李先生的朋友早在他之前也购买了“地下保单”,到目前为止都还没有出现过赔付。对于所汇出的保险费是否真到了保险公司的账户,李先生没有去查证过,他说他相信香港那家保险公司的资信和实力,他坦言,如果真的被骗就只能自认倒霉了。 据悉,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骗保的可能性还是很小的。但是即使保单是真,同样存在理赔方面的障碍。 大多数寿险合同都是一种长期合同,客户在买“地下保单”后,存在交费、变改批改、理赔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如收取美元、港币的保险续保时客户肯定又要为兑换外币而奔波;一些合同文件存在文字、语言上的差异,也容易造成纠纷。投保“地下保单”的投保人,一般难以与境外承保公司取得直接联系,如一旦找不到目前这些业务员或业务员终止代理原境外公司业务,投保人可能求助无门,保险的长远利益和资金安全将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 而对于香港方面来说,由于所谓“向内地访港人士销售保单”的合理合法性,所以造成了内地和香港地区监管的双真空。 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香港或者在港外资保险公司与内地居民签订保单的地点即使在香港,但前期的业务活动基本在内地完成,所以从展业程序上说还是违法的。 由于在内地开展“地下保单”业务是非法的,其寿险商品不许在国内销售,如发生争议、纠纷,消费者将无法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CEPA不开方便之门 近期有传言说,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签订,境外保险公司违规向内地销售的寿险保单(“地下保单”)有望合法化。对此,中国保监会深圳保监办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不可能”。 CEPA在涉及内地金融服务业对港开放问题时,特别提到“允许香港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后,在内地执业”。正是这一提法引起了“地下保单”有望正名的传言。 但是有关负责人表示,协议签订后,将允许港人在内地考取资格证书在内地执业,但只能为内地保险公司展业,代理内地公司的保险产品,不允许其为境外(香港)保险公司在内地拉业务。“地下保单”并不能取得合法地位。鉴于目前内地与香港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成本管制水平、佣金比例的差异较大,“地下保单”在价格和保障方面有明显的优势,且短期内难以有明显的改观。因此,CEPA协议后,“地下保单”不可能合法化,它依然是扰乱内地市场的一个严重问题。 而对于消费者来说,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买保险买的就是服务,对于购买“地下保单”所可能引发的纠纷和无法享受保险服务,要有充分的认识。
来源:[劳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