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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豚宴该停了(图)
2003-02-11 15:53

河豚有毒切勿食 生命无价应珍惜

  图美味冒险吃河豚

  1999年4月1日,家住江苏省江都的吴玉霞开始了她噩梦般的一天。丈夫张爱萍的同事突然给她打来电话,让她马上赶到上海。惊慌失措的吴玉霞到了上海之后直接被车子拉到医院。在医院里,她看见自己的丈夫正躺在急救室里进行抢救。

  医生诊断,她丈夫是食用了河豚鱼中毒,可能会危及生命。原来事发当天,丈夫张爱萍和同事在南京参加了一个全国性技术会议,会后有人提议顺便去武进万通电缆附件厂会会朋友。这边的万通厂厂长商瑞敏热情好客,听说朋友要来,早早就做了准备。他通知迎春饭店的老板商腊敏,让他准备几条河豚鱼待客。

  河豚鱼,盛产于长江中下游地区,肉质鲜美、价格昂贵,万通厂因业务需要曾多次用河豚鱼招待贵客,这次更是早早就同饭店打好了招呼。饭店老板商腊敏清晨六点就跑到了小河市场,以高价买回了八条河豚鱼。

  当天上午,饭店老板亲自下厨,按他惯常的手法宰杀烹饪,去掉有毒的部位。临近中午时分,客人到了。商瑞敏热情地将众人请入饭店,和老板同来的司机张爱萍作为随行人员也一起入座。酒过三巡,香喷喷的河豚鱼就被端了上来。在座的人都向商腊敏询问这鱼有没有毒,能不能吃,老板商腊敏一再保证肯定没有问题。于是众人也就放心地享受起美味佳肴。

  河豚鱼肉果然鲜嫩无比。在主人的热情款待下在座每人一条,宾主尽欢。饭后客人们开车上了路,而当车子开到上海时,张爱萍腹中疼痛难忍,很快便人事不省。几次反复后就变成继发性癫痫,四肢颤抖,供给失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甚至连自己的妻子和儿子都不认识了。

  而吴玉霞每天对着一个毫无知觉的植物人,她每天都要为已经没有明显生命迹象的丈夫穿衣、洗漱、喂饭,还要应付一笔笔巨额的债务。这些内容占据了她几年来全部的生活。

  中毒后打侵权官司

  2001年初,吴玉霞将饭店老板商腊敏和武进万通电缆附件厂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人身损害53万元。常州市武进法院受理了这一全国首例河豚鱼中毒引发的人身赔偿案。其实,每年春季,长江中下游在清明节的时候,老百姓吃河豚鱼是几千年传下来的一种习俗。但河豚鱼的毒性非常大,几乎每年都有死伤事件发生。我国有严格的规定,禁止河豚鱼流入市场。但河豚鱼肉本身无毒,去除有毒部位清洗后,再经过极严格的烹制程序是可以食用的。

  据当地人介绍,无论家养还是野生的河豚鱼都是剧毒鱼种。一条河豚的毒性比氰化钠要大1000倍,短时间就足以致50个人死亡,是名副其实的生命杀手。人一般在吃下河豚鱼十几分钟之内就可以发病,表现为呼吸抑制,心跳停止,甚至来不及送到医院去。

  河豚鱼虽然是我国法律禁止销售的商品,可当地几千年流传下来的习俗一时也很难改变。记者对当地市场进行了暗访。记者看到,市场不少摊位上都摆放着河豚鱼,明码标价,有四十块钱一公斤的,也有一百块钱一公斤的。而且摊主们说现在所卖的都不是野生的河豚,全部都是养殖的。

  我们说要大批量购买河豚鱼,让摊主把我们带到了市场后面的仓库。摊主看我们是外地人,一边给我们看他们养殖的河豚一边还不放心地再三叮嘱,吃河豚一定要到饭馆里去做,因为饭馆里的厨师都知道怎样去毒。如果饭馆里的人也不会做,那么宁可扔掉也不要自己做着吃。据了解,这里的每家饭店都有人吃河豚。

  一方面国家《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为保障人的生命安全,禁止河豚鱼流入市场,禁止买卖销售,一方面吃河豚鱼却早已成为当地的民风民俗,为人们所认同。我们在法律上也没有找到禁止食用的明文规定。现在张爱萍吃河豚鱼成了植物人,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两个被告都认为张爱萍是自愿食用的,和他们没有关系。而原告的律师则认为饭店肯定有责任。原告的律师认为,既然法律上没有禁止食用的明文规定,那么张爱萍食用河豚鱼也就没有过错。请客的商瑞敏作为被告也上了法庭,他觉得十分意外。他的律师认为,首先,商瑞敏当时只是尽地主之谊,没有伤人的过错。其次,河豚是饭店生产销售的,作为生产销售者应该对产品质量负责。

  饭店老板对于张爱萍吃河豚鱼致残持有异议,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张爱萍是吃了河豚鱼中毒的。因为当时张爱萍是吃完饭五六个小时之后才发作的,而且同吃的其他人都没有事,只是感觉嘴里发麻而已。

  一、该案应属侵权纠纷

  张绍刚:河豚有剧毒,对那些吃完之后没事的人来说它就是美味佳肴。不过对于这位受害人来说已经不再是美味。我们知道民事案件无非就是两大类,一类是侵权、一类是违约,那么这个案件的性质应该是侵权还是违约?

  佟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受害人到饭馆吃饭,表面上和饭馆之间是餐饮合同关系,但是实际上由于饭馆所出售的或者销售的河豚是法律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该餐饮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就不能按违约处理。该案实际上是侵权责任,所以应该按照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在《民法通则》中的规定,来追究致害人的侵权责任。

  二、原告自身有责任

  张绍刚:如果是侵权,就应该有责任人。我们现在分开谈。首先说受害人本人,明知河豚有剧毒还去吃,他自己有没有责任?

  佟强:应该说他有责任。这个责任主要是在于损害的发生。按照法律的规定,受害者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的,受害人按照自己的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三、请客之人应担责

  张绍刚:紧接着是请客的人。请客的人是为了请朋友,没有商业利益,而且他也不希望伤害后果的发生。那么他要负什么责任?

  佟强:请客的人点菜时点了河豚。河豚本身有毒,这一点请客的人知道。虽然他认为经过加工处理以后不会有毒,但是中毒的风险还是出现了。我们在法律上称为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尽管有很多人吃河豚都没有发生问题,但是恰恰这次中毒事故发生了,因此这就构成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那么过错就成立。

  四、饭店责任占大头

  张绍刚:还有另外一个被告是饭店。饭店觉得自己最冤,因为他们不是第一次做河豚。他们觉得自己的手艺很熟练,而且还能够正确操作。更重要的,饭店认为不是我塞到客人嘴里的,是客人主动要求吃的。而且吃的时候还特别愿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饭店的责任在哪里?

  佟强:根据《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河豚是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的。既然不允许销售,那么饭馆即便做了无毒加工,销售也是不可以的。作为饭馆老板,对每一位到饭馆就餐的顾客,都应该尽生命和健康的保护义务。而饭店在这个问题上是有过失的。也就是说,饭店也认为这种损害可能不会发生,因此它同样是一种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

  法院判决结果

  张绍刚:在这个案子当中,我们已经分别分析了三方在整个事件当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现在来看一下法院对这个案子最后作出的判决。

  法院接手此案后,从时间上排除了张爱萍在其他地方中毒的可能性。张爱萍吃河豚以后出现的一系列症状,证明是吃河豚中毒。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二被告迎春饭店作为从事餐饮业的个体经营业主,违反我国《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擅自烹制河豚鱼供他人食用,造成了原告一级伤残的后果,严重危及原告的健康权,应负主要责任。而第一被告商瑞敏轻信饭店的烹饪经验,而要求供应河豚给原告食用也有过错。作为原告方来讲,明知河豚有毒还要食用,因此他也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分别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和其他费用一共6万余元,第二被告(饭店老板)赔偿原告18万余元。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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