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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婚姻立法纯属庸人自扰
2003-07-26 17:35 作者: 王海波 

  头回听说,还有个“准婚姻”一词。据中新网2月28日报道,近几年来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男女人数不断增加,形成了很大的非婚“同居族”。针对这一社会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在《检察日报》发表文章,提出应立法规范准婚姻关系。杨立新认为,立法应关注这些社会现象,并加以规制,在婚姻立法中规定“准婚姻”的形式,将这种现象纳入法律的轨道,防止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更好地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   

  我不知道杨教授是研究法学的还是搞中文的?反正像我这样的草民,听说“准婚姻”这个词可是千真万确的第一回。因此,我在为我们的民族语言的丰富而高兴和自豪之余,更对“准婚姻”一旦被立法保护所带来的后果深感担忧。   

  所谓的准婚姻,就是指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一是未婚男女的同居,二是已婚男女又跟其他的异性同居。对此,杨教授指出,这一方面说明了人们生活方式的多元,另一方面也对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里,我想请教一下杨教授: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到底是一种什么行为?   

  杨教授既然能够呼吁为准婚姻立法,想必就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国的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原则和“结婚先登记”的制度。这准婚姻无疑是明摆着的对法律的公然挑战。只不过是杨教授很“忌讳”用过于刺激的词汇,他在措辞上极其的友善、平和罢了,用的是“对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那么这要求是什么?就是,未婚而同居作为一种行为方式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将按着它所固有的规律存在和发展下去,法律只有适应形势的变化,而形势则可以丝毫地不照顾法律的尊严。   基于这样的“浅显认识”,我对杨教授的见解不由自主地产生三点担忧:一是青年男女把握不住自己时本来就已经漠视了法律,如果有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势必更加放纵,从而使早恋和未婚先孕、先育现象骤然增加,由此产生新的社会问题;二是“二奶”们有了生存的口实,使费了好大的力气修订的婚姻法重新遭遇尴尬,从而人们不得不产生法不像法的印象;三是卖淫嫖娼者也打出准婚姻的旗号,给社会治安乱上添乱。种种担忧归结为一点就是,触犯了婚姻法的行为,杨教授怎么大张旗鼓地呼吁立法加以保护?实在是不可思议!   

  至于说到准婚姻者的切身利益问题,我觉得专门立法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有多管闲事之嫌。因为事实上,无论未婚者的同居还是已婚者跟其他异性的同居,都属于感情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的个人行为。即使在这一期间发生了矛盾和冲突,也有相关法律保护其应有的权利和利益,无论经济上的还是人身的。举个可能不恰当的例子,对一名被抓住的小偷,犯得上专门立法保护他们的权益吗?从这个意义上说,为准婚姻立法听起来很新鲜,也很冠冕堂皇,但是实际上纯粹是画蛇添足之举,说的难听一点就是庸人自扰。本来嘛,法律应该保护合法行为和大多数人,杨教授却要求保护违法行为和少数人。   

  作为专家,不为如何地实施法律出谋划策,反而一味别出心裁地要求“变法”,人们的观念不混乱了才怪呢!

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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