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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在小区内遛狗,引起两个邻居间的争执;因为争执,打起了名誉权官司。日前,徐汇法院审理了这起有关名誉权的纠纷。 郑先生和朱女士原系田林新村某号同幢大楼的上下层邻居,两人都喜欢养狗逍遣。今年5月9日,郑先生因心脏病发作,就让来探望他的徐小姐代为遛狗。因狗在小区草地上大小便,引起朱女士不满,朱女士与徐小姐发生争执,朱女士还说徐和郑的关系不正常。 徐小姐将此情况告诉郑先生后,郑先生即下楼与朱女士理论,从而发生争执。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郑先生到居委会要求居委干部解决此事,但调解未果。徐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朱女士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 元、律师代理费3000 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邻居应和睦相处,现朱女士在小区及居委会辱骂郑先生,其行为违背公民道德准则,应予批评教育。但鉴于朱女士上述行为的范围及影响尚不足以导致郑先生社会评价的降低,而且律师代理费3000 元也并非本案诉讼的必要支出,故对郑先生该项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但由于朱女士的过错行为引发本案诉讼,郑先生的诉讼费用,朱女士应负担210元。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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