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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停车场协议中写道,“乙方(车主)必须参加机动车全部保险(其中包括车辆盗窃险)”。市消协认为,机动车保险中只有第三者责任险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保险,其他的险种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可以办理,也可以不办理。该合同格式条款规定车辆存放人必须参加全部保险,是一种强制交易行为,建议此合同格式条款应当予以修改。 保险条款“免赔率”是不公平交易 某保险公司汽车保险条款中写道,“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市消协点评认为,《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此外,市消协昨天列举的汽车和保险方面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还有:某保险公司规定“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双方权利严重不对等);某汽车租赁合同写道,“为保证下一个租用车辆者能够按时租到车辆,超过规定租用车时间1小时至2小时处罚100元;超过规定用车时间2小时以上按一天租金收取”。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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