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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望牛墩镇一工厂负责人所养宠物狗深夜被刺死亡,当班保安、当班生产组长及3名在案发时间曾离开工作岗位的工人被厂方解雇。被解雇的保安张某和生产组长陈某对工厂辞退处理表示不服,申请劳动仲裁。日前,两名当事人又对劳动仲裁裁决表示不服,于是一纸诉状将工厂告上了法庭。东莞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件。
事件:
两狗一死一伤5人被解雇
据当事人张某讲述,该厂老板有养狗嗜好。为此他在其中一厂房楼顶专门辟出一块空地,为所养的沙皮狗搭建小房子。
张某说,去年11月27日,有人发现其中的两条狗一死一伤。已死的那只狗身上有不少的小洞,就像被铁钉扎进去又拔出来一样。另外一只受伤也是如此。事发当天,全厂男性员工在下班后留下接受调查。在调查中,有员工反映凌晨2时左右,听到有狗叫声,持续时间将近半小时,另有3名加料工深夜出厂吃消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
于是当班保安张某、当班班长陈某和三名当晚外出的加料工成为重点调查的对象。事发第三天,五人在没有得到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被厂方以口头形式解雇。
申诉人:
无义务管理员工下班后活动
张某和陈某被作出辞退处理后,表示不服,提请劳动仲裁。张、陈诉称:两人分别于2000年12月19日和1998年3月1日进厂,分别任保安员和生产组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月薪分别是625元和640元。进厂后,张每天工作达12个小时,陈每天工作达13.5个小时,而且没有节假日。厂方从未支付节日双薪及加班费。2003年11月29日,厂方在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解除与两人的劳动关系,其理由是在2003年11月27日,厂内有一职工下班后外出吃晚饭没有及时回厂,两人工作失职。张、陈认为两人没有违反厂规厂纪,没有管理员工下班后的任务和义务,因而对厂方无理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提出申诉,要求厂方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代通知金及加班费等。
厂方:
两人隐瞒事实严重失职
被诉人厂方则认为:2003年11月27日,厂楼顶饲养的狗只被人用利器刺至一死一伤,职工反映当晚2时狗叫约半小时。案发后工厂即时报派出所,盘问当班保安张某,但张说一点都不知道,没有听到狗叫声。另查问当班班长陈某,陈说没有人离开工作岗位。经调查发现当晚三名啤机工离岗外出大排档饮酒到2时回厂,在工厂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张、陈才不得不将事实交待出来。对违反厂规被作出辞退处理的员工,论理应赔偿因失职造成的损失,何来有资格向工厂索取经济补偿?何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外,张、陈在厂工作期间,已经得到本身的合法收入,并亦支取了加班工资。
仲裁:
两人构成失职追索加班费已过时效
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望牛墩分庭认为:张某身为工厂的保安员,在其上班时间对于厂内发生异常的情况而毫不知情,实属失职行为,并造成了工厂无法及时追查真凶的严重后果。而陈某身为班组的负责人,其属下员工离岗多时而不作出迅速处理,事后想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来掩饰自己的失职,其行为已构成严重失职和违反劳动纪律。
因此,被诉人根据共同申诉人的事实,有权对其作出违纪辞退处理,而无需提前通知,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共同申诉人从入职和领取第一次工资时,已知道被诉人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支付情况,但一直未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投诉,因此,对其提出要求被诉人支付自入职以来平时的加班费、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的请求,已超过法定的追溯时效,不予支持。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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