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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涉及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县以上卫生防疫站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三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 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六)进行现场检查和巡回监督,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五条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案例简介
某超市附属餐厅因经营有方,生意特别红火。后来,有人发觉吃了餐厅的饭菜后有些不舒服,据此,市食品卫生检验所对该餐厅进行了检验,发现该店由于使用了已经变质的食用油,而引起此后果。食品卫生检验所对超市处以罚款,超市不服,向市食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市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维持了卫生检验所的处罚。超市接到复议决定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维持判决。
法博士的话
本案涉及到事业单位的处罚权问题。食品卫生检验所属事业单位,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要行使处罚权和其他行政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相关法律明确告诉我们食品卫生检验所虽属事业单位,但却拥有行政处罚权,可以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那么,在行政复议中,这种被授权的事业单位的复议机关又该如何确定呢?《行政复议条例》第2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也就是说被授权的事业单位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如果对其处罚不服的,可以以事业单位为对象提起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条例》第15条规定:“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因此本案中,食品卫生检验所的复议机关应是市食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若超市首先想通过行政复议这个较为简单的途径解决,只能向市食品卫生检验站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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