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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通过
2003-12-05 22:07 作者: 孟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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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12.5)上午10时30分,《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占全市总人口数20.2%的275.5万本市未成年人又多了一个保护自身的“法宝”。该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学校应配备法制校长和心理教师

  条例中明确指出,本市国家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和社会福利机构处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具体事务,应当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学校应当聘请法制工作者,担任学校专职或者兼职法制辅导员或者法制校长;学校还应逐步配备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专职或者兼职心理教师,为在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

  处分学生要先听学生意见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对于学校要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强调的是“学校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所以最后表决通过的条例规定确需给有违纪行为的学生以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

  另一方面,据《聚焦新生代——第一次未成年人现状调查报告》中相关数据显示,校园暴力一半来源于校外学生或不明身份者,39%来自高年级同学,约33%来自本班同学,约12%来自班主任老师。条例中针对这类情况做出了规定,学校、老师除应教育制止对学生进行拦截强索财物、侮辱、殴打的行为,还可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或者有侮辱、诽谤、歧视、恐吓、贬损等言行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避免未成年人网上“中毒”

  条例中没有忽视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带来的巨大影响,专门规定“学校、家庭、图书馆以及其他互联网服务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让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接触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特殊”未成年人有“特别”保护

  条例也关注了一些“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特别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紧急救助机构,对因受虐待或者其他家庭问题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救助。在救助场所内应当与流浪乞讨的成年人分开救助,同时提供心理辅导、短期教育,进行不良行为矫治,并在监护人的带领下可以离开救助场所”。


来源:[京报网-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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