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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2月1日起,未经批准,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无权自行采购药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站均不能配备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肿瘤化疗药品,部分治疗心血管系统疾病的药物也要严格控制使用。 这是市卫生局、市药监局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个体诊所及门诊部药品管理做出的新规定。自此,社区卫生服务组织配备的药品应是根据所承担的医疗卫生服务职能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选择的常用和急救药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负责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用药的供应,代购方不得以谋利为目的。 本市还同时制定了个体诊所及门诊部常用药品目录,规定除急救药品外,个体诊所、门诊部不得设置药房配备该目录以外药品,所用目录外药品应根据医疗需要,由行医人员开具处方到药品零售部门购置。急救药品的配备按照急诊科室相关规定执行,但不得配备抗微生物药、消化系统用药、止咳药、解热镇痛药等(中药饮片除外)。未经批准不得使用自配制剂,不得超范围使用药品,不得以行医为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来源:[北京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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