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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婚姻登记中取消婚前检查是一种误解
2003-08-20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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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条例中对婚前检查并未作出明文规定。中国人民大学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杨大文教授认为婚前检查仍然有法律依据。

  杨大文是在接受北京晨报采访时作上述表示的。杨大文教授指出,认为婚姻登记中取消婚前检查是一种误解。虽然《婚姻登记条例》中将“婚前检查”的规定取消,但是,1995年6月1日实施的《母婴保健法》中仍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杨大文教授说,《母婴保健法》作为法律,其法律效力优于《婚姻登记条例》。因此,不能认为条例中不规定“婚前检查”就认为在婚姻登记中婚前检查就取消。 新条例不再规定“婚前检查”,一是因为《母婴保健法》已有规定,另一个方面主要是因为“婚前检查”在一些地方被一些医院滥用,作为创收的借口。

  杨教授认为,新条例还是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婚姻登记”的规定,婚检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因此,为了婚姻登记人的利益和民族发展,公民还应当自觉地在婚前接受婚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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